家長資訊站

會章

 南丫北段公立小學

家長教師會

<會章>

一、會名

 

中文名稱:南丫北段公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英文名稱:northern Lamma School Parent_Teacher Association

 

二、會址

 

學校地址:南丫島榕樹灣榕樹嶺一號

 

三、宗旨

 

  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四、會員

 

  1. (1)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家長會員
    (2)本校現任校長及副校長均為當然會員
    (3)本校現任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2. 家長會員有選舉及被選幹事的權利,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3. 當然會員及教師會員不能投票選舉幹事。
  4.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會員及教師會員除外)的義務。
  5. 家長會員在獲得接納為本會會員後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會員及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6. 除繳交會員年費外,家長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任何金錢資助。
  7. 本會不會退還家長會員已繳交的會費。

 

五、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幹事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幹事會」處理。
  3.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召開,幹事會因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通常安排在學年開始時進行。會上,上屆主席須就本會在上學年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主持應屆幹事會選舉,以選出應屆的「幹事會」幹事去執行會務工作。
  5. 幹事會在接獲最少五名會員提出列明討論事項的書面要求後,亦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信須於開會前二十天送交各會員。
  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不少於三十名會員。
  7. 「幹事會」由十一名幹事組成,其中六名家長會員,五名教師會員。
  8. 「幹事會」的卸任幹事,可提名家長會員競選新一屆幹事會幹事。
  9. 學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長指派適當人選加入幹事會,並在「會員大會」上確認。
  10. 新、舊「幹事會」應於「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確定各選任幹事在新一屆幹事會的職責:
    (1)主席(家長會員)
    (2)副主席(家長會員)
    (3)秘書(家長會員)
    (4)助理秘書(教師會員)
    (5)司庫(家長會員)
    (6)助理司庫(教師會員)
    (7)康樂及福利(家長會員和教師會員)
    (8)聯絡(家長會員和教師會員)
  11. 所有幹事的任期均為兩學年,若有中途離任者,則由六位當選者後的第七位最高得票者出任補缺。
  12. 「幹事會」有權增選幹事,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13. 「幹事會」有權為任何突發性的事件,增選幹事擔任顧問,以執行處理工作。
  14.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幹事會」的幹事。
  15. 在會議中,若贊同及反對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6. 幹事會的所有幹事均為本會的義務工作人員。

 

六、財政

 

  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會務各項開支。
  2. 司庫須於每次「幹事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幹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收入,存放在以本「家長教師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內。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除要蓋上本會的印鑑外,亦須由家教會的下列幹事中的任何三位幹事簽署,方屬有效: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康樂及福利等。
  4. 本會如有欠債,則「幹事會」的幹事須負上責任。

 

七、核數

 

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八、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經由「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的家長會員通過。
  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解散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家長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參與該次會議的家長會員的議決去執行。

 

九、家長校董

 

認可家長教師會可提名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數目的當選者,給予該校的法團修訂於 2014.1.23 校董會,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須視為校董看待,除投票權外,替代家長校董可享有各方面的職權。惟除非家長校董不在場,或當時該校並沒有家長校董,否則替代家長校董不得投票議決事宜。替代校董需要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但除特定情況外,在計算會議的法定人數時,不會計算他們在內。

 

  1. 候選家長校董的資格:
    (1) 必須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2) 候選的家長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3) 候選的家長沒有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有關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4) 認可家長教師會主席不可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
  2. 投票人資格:
    (1) 必須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2) 如某教員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他便有資格投票。
    (3) 合資格的投票人有均等的投票權。
    (4) 家長教師會應按家長數目分發選票,而不是按家庭數目分發。即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
  3. 選舉安排:
    (1) 有關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2) 認可家長教師會須留意選舉候選人及投票人的資格。
    (3) 在選舉中,學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須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4) 選舉須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5) 選舉的制度須是公平而透明。
  4. 填補臨時空缺:
    (1) 如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任期內離校,其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家長教師會須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5. 校董的罷免:
    (1) 如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合繼續出任校董,可通過決議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罷免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2) 通過決議的方式,須與選擇校董的方法相類。

 

 修訂於 20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