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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校董會規章

南丫北段公立小學法團校董會章程

 

第1部 — 導言


1. 定義

1.1 在本章程中 —

“本校”指南丫北段公立小學;

“司庫”指法團校董會的司庫;

“法團校董會”指就本校根據教育條例設立的法團校董會;

“校長”指本校的校長;

“校董”指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為本校校董的人;

“校監”指本校的校監;

“秘書”指法團校董會的秘書;

“常任秘書長”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

“教育條例”指《教育條例》(第279章)(其不時修訂的版本),而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亦包括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

“認可校友會”指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獲承認為本校認可校友會的團體;

“認可家長教師會”指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獲承認為本校認可家長教師會的團體;

“辦學團體”指本校的辦學團體,即南丫島北段鄉事委員會。

2. 法團校董會的目的及本校的抱負和辦學使命

2.1 法團校董會的目的是管理本校及促進本校教育。

2.2 本校的抱負和辦學使命是:

抱負:

學校以「禮、義、廉、恥」為校訓,提供「有教無類」的教學精神,以「全人教育」為宗旨,提供均衡教育,致力培育下一代,培養學生「德、智、體、群、美」之良好品德。

使命:

提供照顧學生的不同學習需要,培養學生有終身學習態度和獨立思考能力,讓他們在和諧的校園氣氛中學會合作,建立自信,敢於面對挑戰,在日常生活中實踐愛護家庭,關心社區,服務社會和貢獻國家的精神。


3. 一般條文及解釋規則

3.1 法團校董會須遵守教育條例及小學資助則例。

3.2 本章程的解釋須符合教育條例及小學資助則例。

3.3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章程所用的字及詞的涵義與教育條例及小學資助則例所載者相同。


4. 章程的修訂

4.1 校董可建議修訂本章程。

4.2 有關修訂的建議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不具效力 —

以書面提出並由提出該建議的校董簽署;及
獲不少於全體校董的三分之一支持,並由該等校董加簽;及
已提交校監。

4.3 校監接獲該建議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召開法團校董會會議,以決定應否根據教育條例第40AY條將該建議送交常任秘書長。

4.4 校監須在不遲於開會前14天向所有校董發出書面的開會通知。每份通知均須附有該建議的副本。

4.5 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董的三分之二。

4.6 該建議如獲 —

不少於出席有關會議的校董的60%;及
辦學團體支持,便須送交常任秘書長。

 

第2部 — 法團校董會的組成


5. 每類校董的人數

5.1 除了作為當然校董的校長外,還必須有 -

不多於7名辦學團體校董;及
一名教員校董及一名替代教員校董;及
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及二名獨立校董。
如有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作出提名,一名校友校董;及


6. 校董的任期

6.1 當其時身為校長的人須擔任校董一職。

6.2 其他校董的任期如下 -

辦學團體校董的任期為4年;
教員校董及替代教員校董的任期為2年;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2年;
校友校董的任期為4年;
獨立校董的任期為2年,

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


7. 暫停行使校董的權利

7.1 如-

(a) 憑藉教育條例或其他規定,某人不再合資格擔任校董一職;及

(b) 該人的校董註冊尚未取消,則該人無權行使校董的任何權利或權力。


8. 校董的辭任

8.1 校董如並非校長,可藉給予校監書面通知,辭任校董一職。


9. 填補校董空缺

9.1 如有任何非獨立校董的職位懸空,法團校董會須就該空缺向相關方發出通知。

9.2 該通知須要求相關方在兩個月(或該通知指明的較短期間)內,提名一人填補該空缺。如相關方在限期內沒有遵從該通知,法團校董會須要求相關方提供沒有遵從的理由。

9.3 在本段中,“相關方” -

就辦學團體校董而言,指辦學團體;或就校友校董而言,指認可校友會。
就教員校董及替代教員校董而言,指所有有權選出教員校董的人;或
就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而言,指認可家長教師會;或

9.4 如有獨立校董的職位懸空,法團校董會須盡快根據教育條例提名一人填補該空缺。

9.5 填補半途出缺職位的新的校董的任期並非重新起計,而是原任校董的任期的餘下部分。


10. 就校董註冊的取消發出通知

10.1 法團校董會接獲根據教育條例第40AX條第(2)、(3)、(4)或(5)款提出的要求後,須盡快發出該條第(1)款所指的通知,除非法團校董會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要求並非有效。在這情況下,法團校董會可作出必要的查詢,以確定該項要求是否有效。

10.2 該通知須附載該項要求。校監須向每名校董送交該通知的副本。


第3部 - 提名或選舉供註冊為校董的人及校董的角色


11. 提名供註冊為辦學團體校董的人

11.1 供註冊為辦學團體校董的人須由辦學團體按照教育條例提名。


12. 選舉及提名供註冊為教員校董及替代教員校董的人

12.1 選出供提名註冊為教員校董及替代教員校董的人的選舉,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本段舉行。

12.2 選舉須由校長主持。

12.3 校長須在舉行選舉的日期(“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4天,向本校所有教員及專責人員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須 -

(a) 指明 -

(i) 選舉日;及

(ii) 在選舉日內可交回選票的時段;及

(iii) 交回選票的方式;及

(iv) 點票及宣布選舉結果的安排;及

(b) 要求收件人述明是否無意成為候選人;及

(c) 附有本段文字的文本。

12.4 校長須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本校所有教員及專責人員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須 -

(a) 載有一份列表,列明所有候選人的姓名(即所有教員及專責人員的姓名,但無意成為候選人者則除外);及

(b) 附有選票。

12.5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須獲提名註冊為教員校董,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須獲提名註冊為替代教員校董。

12.6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須進行抽籤,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13. 提名供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人

13.1 供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人須由認可家長教師會按照教育條例提名。


14. 提名供註冊為校友校董的人

14.1 供註冊為校友校董的人須由認可校友會按照教育條例提名。

14.2 如沒有人按照第14.1段的規定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在全體校董的過半數支持下,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提名某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15. 提名供註冊為獨立校董的人

15.1 供註冊為獨立校董的人須由法團校董會按照教育條例提名。

15.2 如獲全體校董的過半數支持,法團校董會可提名某人註冊為獨立校董。


16. 再度提名

16.1 不再擔任校董的人士可再度獲提名註冊為校董。


17. 校董的角色

17.1 整體而言,校董須負責 -

(a) 確保辦學團體訂定的本校抱負和辦學使命得以實踐;及

(b) 為本校研訂一般指示、制訂本校的教育和管理政策;及

(c) 監督規劃及制訂財政預算的過程、監察學校表現、確保學校管理層承擔責任,並加強社區網絡。

17.2 校董須促進法團校董會與提名他註冊為校董的團體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17.3 任何類別的校董均須以其個人身分為本校學生的利益而行事。


第4部 - 法團校董會的幹事


18. 幹事

18.1 除校監外,法團校董會還須有下列幹事 -

(a) 秘書;及

(b) 司庫。

18.2 校董不得同時擔任兩個或以上的幹事職位。

18.3 在符合第18.4段的規定下,校監須由辦學團體委任,而其他幹事則須由校董互選產生。

18.4 現正為校長或本校教員的校董不得獲委任為校監。

18.5 該選舉須符合下列規定 -

(a) 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及

(b) 每名校董可投一票;及

(c) 如票數均等,則應抽籤決定誰人當選。


19. 任期、罷免及停任

19.1 幹事的任期為一年。

19.2 幹事可被-

(a) (如為校監)辦學團體罷免;或

(b) (如非校監)全體校董的過半數罷免。

19.3 幹事須在下述情況下停任 -

(a) 該幹事的任期屆滿;或

(b) 該幹事辭任;或

(c) 該幹事不再擔任校董。


20. 幹事的職能

20.1 校監須履行教育條例所指明的職能。

20.2 秘書須負責 -

(a) 為法團校董會提供秘書支援服務;及

(b) 保管法團校董會的法團印章;及

(c) 按照教育條例第40BH條備存一份利害關係登記冊。

20.3 司庫須確保法團校董會符合教育條例第40BB條。


第5部 — 法團校董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


21. 會議的次數

21.1 法團校董會在任何一個學年內須最少召開三次會議。


22. 會議的召開

22.1 校監可召開法團校董會會議,而舉行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則由校監藉向其他校董發出的書面通知指明。

22.2 如有不少於兩名校董提出書面要求,校監須在接獲該要求後的七天內召開法團校董會會議,而舉行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則由校監藉向其他校董發出的書面通知指明。

22.3 校監在根據第22.2段指明會議的時間時,不得指明一個遲於接獲該要求後第14天的日期。

22.4 開會通知須 -

(a) 附有會議議程;及

(b) 在不遲於指明的會議日期前7天發給所有校董,但遇有緊急情況則不在此限。


23. 議程

23.1 會議議程須由校監訂定。

23.2 任何校董均可要求校監把某個項目納入某會議的議程。校監如拒絕,便須在該會議上交代拒絕的理由。


24. 法定人數

24.1 法團校董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校董的半數。

24.2 在法團校董會任何會議中,所有身為本校僱員的校董人數必須少於其他校董的人數。

24.3 如舉行會議的指定時間已過30分鐘,而當時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則該會議須延期不少於一星期但不多於四星期,在校監指明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24.4 在延期舉行的會議上,出席的校董即構成法定人數,具有全權處理延期的會議擬處理的事務。


25. 會議程序

25.1 法團校董會會議由校監主持。如校監缺席而沒有授權另一校董主持會議,出席的校董須互選一名校董主持會議。

25.2 除非教育條例或本章程另有其他條文規定,否則會議上決議的每一項問題均須以出席並投票的校董的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主持會議的校董有權投決定票。


26. 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

26.1 如召開會議並不切實可行,法團校董會的事務可藉在各校董之間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

26.2 經傳閱並得到所需數目的校董支持而通過的決議,其效力與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無異。


27. 在某些情況下披露利害關係

27.1 在不局限教育條例第40BG條的原則下,校董須在以下情況下,根據該條就法團校董會會議正在考慮或將會考慮的事宜作出披露—

(a) 該校董是本校的校長或教員,而該事宜涉及該校董作為教職員的工作表現評核;或

(b) 該校董是本校某學生的家長,而該事宜涉及對該學生採取的紀律行動;或

(c) 該校董與針對本校某學生或教員或另一名校董的投訴有直接關係,而該事宜涉及對該學生、教員或該另一名校董採取的紀律行動;或

(d) 該事宜是有關針對該校董的投訴;或

(e) 該校董與該涉及討論經營業務 / 商業合約或審議標書的事宜有直接關係。


28. 會議紀錄

28.1 秘書須就法團校董會每次會議撰寫和備存會議紀錄,當中尤以記錄討論內容、決定及跟進行動為要。

28.2 校董如提出反對意見,可要求在會議紀錄中記下其意見。秘書須將意見記錄在會議紀錄內。

28.3 會議的紀錄須提交下次法團校董會的會議通過。


第6部 — 家長教師會及校友會


29. 家長教師會

29.1 就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承認認可家長教師會而言,如有多於一個團體可獲如此承認,法團校董會所承認的團體須是其成員當中家長人數最多的。

29.2 法團校董會須與認可家長教師會緊密合作。


30. 校友會

30.1 就教育條例第40AP條而言,辦學團體須負責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

30.2 法團校董會須與認可校友會緊密合作。


第7部 — 委員會


31. 校長遴選委員會

31.1 就教育條例第57A條而言,本校的校長遴選委員會須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3名辦學團體的代表;及

(b) 2名法團校董會的代表。

31.2 只有校董才可獲委任為法團校董會代表。

31.3 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均可提名候選人供校長遴選委員會甄選。


32. 其他委員會

32.1 法團校董會亦可設立其認為合適的委員會。

32.2 委員會的委員和主席須由法團校董會委任。

32.3 委員會的委員可由非校董出任,但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為校董。

32.4 在不抵觸法團校董會的指示的情況下,委員會可自行決定議事程序。


第8部 — 雜項


33. 以義務性質擔任校董

33.1 法團校董會不得向任何校董提供任何酬勞。除校長、教員校董及替代教員校董外,校董不得在本校內擔任任何受薪職位。當法團校董會需商討或處理校長或正擔任教員校董或替代教員校董的教員之聘任、辭退、聘任條件及薪酬事宜時,有關的校長或教員須避席有關會議及討論,並不得在有關議案上投票。

33.2 法團校董會的經費及資產只能用於符合其目的、辦學抱負和使命的用途上,且不得將其經費及資產分派予校董。


34. 校務發展計劃等

34.1 法團校董會須按照教育統籌局建議的時間表,向辦學團體提交學校發展計劃書、周年校務計劃書及學校報告。


35. 核數師

35.1 有關法團校董會核數師的委任及該核數師的酬勞(如有的話)的決定,必須經不少於全體校董的三分之二批准。


36. 接受金錢的捐贈

36.1 法團校董會在接受任何金錢的捐贈前,須向捐贈者查詢他是否欲在法團校董會解散的情況下索回該金錢。如捐贈者有此意圖,法團校董會須向捐贈者指出該金錢不會獲得稅項寬減。